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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河北全面排查
时间:2024-03-12  作者:  新闻来源:长安河北  【字号: | |

日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即日起至2024年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全面排查隐患,严格依法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大检查力度,动态掌握工作底数,深入开展暗访暗查,建立问题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整治,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从事经营性改装原厂配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对存在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要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要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曝光一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检查内容及范围



(一)生产领域。对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生产者实行全覆盖检查。


1.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者主要检查:是否取得相应生产资质;是否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是否存在超认证范围生产电动自行车的行为;采购的零部件是否履行了质量把控义务;产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产品的说明书、合格证以及证书明示内容是否与实物相符;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2.对零部件生产者主要检查:是否有照经营;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零部件是否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待销产品是否附有质量合格证明。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生产者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是否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生产者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是否符合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流通领域。对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产品销售者进行检查。


1.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主要检查: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含进口产品)是否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产品的说明书、合格证以及证书明示内容是否与实物相符;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是否存在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2.对电动自行车零部件销售者主要检查:是否有照经营;是否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及台账;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零部件是否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是否附有质量合格证明。


3.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乘员头盔销售者主要检查: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销售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是否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销售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是否符合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强制性标准要求。


4.登记注册地为本辖区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是否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信息;蓄电池、充电器、乘员头盔及其他零部件销售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是否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信息。


更多报道


针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河北多地发布通告

据新华社消息,记者2月26日从应急管理部获悉,应急管理部将督促各地突出“三类场所”和高层居民楼等,全面彻底排查整治各类消防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治理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等突出问题。

近日,河北多地也针对电动自行车问题,陆续发布相关通告↓↓

保定

2月26日,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紧急通知》。其中提到,要及时劝阻电动自行车在单元门厅违规停放、飞线充电或者“上楼”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社区、消防、公安等部门。

秦皇岛

近日,秦皇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五个严禁”的通告。其中提到,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公共门厅、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廊坊

3月1日,廊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加强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通告明确提出:严禁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危害消防公共安全且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石家庄市藁城区

3月1日,石家庄市藁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告知书。其中提到,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搭乘电梯以及通过电梯进入室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楼入户;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私拉电线、电缆充电、“飞线充电”。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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