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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案说法丨偷回“自己”的车也犯法?
时间:2026-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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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走自己的车,却被法院判了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杨某将其分期购买的轿车质押给李某借款3.5万元,后李某将该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内,逾期后杨某未还款赎车。杨某通过手机上的汽车APP解锁该车,并让开锁公司配制车钥匙一把,秘密将该车开走。同日,杨某又将车质押给陈某借款4万元,杨某在支付两个月利息后不再支付利息,也未再偿还本金。




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移送曲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质押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该院以盗窃罪、合同诈骗罪对杨某提起公诉。杨某被曲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合同诈骗罪判处刑罚。




保小检提醒



合法有效的车辆质押合同受法律保护,车辆交付他人占有后,私自开锁或配钥匙取回,绝非单纯行使所有权;明知车辆已质押、自身无还款能力,仍隐瞒关键事实二次质押借款,利用信息差骗取资金,也远不只是“诚信问题”所能搪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