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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案说法丨追车截停要理论 逞强耍横被判刑
时间:2026-08-06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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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由驾车斗气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王某等三人因寻衅滋事被提起公诉,被当地法院依法判处。




案发当日,王某、魏某、史某驾车由乡道转弯驶入省道时,省道驾驶货车的孟某看到其车辆鸣笛后继续行驶,王某驱车加速从右侧超车并将孟某车辆截停。王某下车与孟某理论后发生争执,魏某、史某相继下车,三人对孟某及与孟某同行的张某进行殴打,现场造成人员围观与车辆拥堵情况,后孟某、张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轻微伤。本案中王某等三人构成共同犯罪,对孟某、张某的伤情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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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关于上述条文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具有“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恶劣”。本案中王某驾车因道路行驶被鸣笛示意心生不快,王某并未思考驾车汇入主路应当慢行注意正常行驶的车辆,反而上前理论与魏某、史某对孟某、张某进行殴打,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随意殴打打人,并且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受到刑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道路行驶中要理性冷静驾驶,会车、转弯时停一停、看一看,确认安全后再行驶。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切莫以一时上头,让冲动占据头脑,事后才觉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