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保定市清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经清苑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4万元。
犯罪嫌疑人任某驾驶车辆先后多次到清苑区某村村口汽车充电桩处,盗窃汽车充电桩模块共计20块,充电枪电缆共计15根,充电枪枪头20个。后经相关部门认定,其所盗窃财物总价值约14000余元。
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以任某涉嫌“盗窃罪”向保定市清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任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依法向清苑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对任某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做出以上判决。

保小检提醒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汽车充电桩也逐渐成为公共场所的常见设备,为了降低运行成本、增加便捷性等多方面原因的考量,大部分的汽车充电桩均是设计成无人看管、自助使用,大家须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