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定市满城区检察院对一起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提起公诉,当地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发当日,王某某独自到某中学门口散步,路边停放着两辆电动自行车,车主离开时都忘了拔下车钥匙。王某某心生贪念担心立刻动手引人注意,他假意到旁边小花园闲坐,实则不停打量四周行人、监控位置,规划偷车路线、藏匿地点。确认周围人流量变小后,王某某戴上随身帽子遮挡面部,快步走到第一辆电动车旁,直接拧动钥匙骑走车辆。他将车藏至偏僻无人处后,又徒步折返中学门口,故技重施,骑着第二辆未拔钥匙的电动车离开,将两辆被盗车辆集中停放在一处隐蔽角落。
检察机关查明,王某某曾因故意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再次实施盗窃,系累犯。根据《刑法》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据此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其依法从重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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