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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案”说法┃出狱当天又伸贼手,重操旧业必将严惩
时间:2026-01-16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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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本应改过自新,却有人不思悔改,再伸贼手。近日,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李某(化名)盗窃案,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5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在重获自由半日的时间里,再次将罪恶之手伸向他人财物,侵害群众财产安全、挑战司法权威。经过审查,检察机关以李某构成盗窃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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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保定市公安局满城区分局接到赵某(化名)的报警电话,赵某称放在家门口的电动三轮车被盗,民警根据沿途监控将被盗窃的电动三轮车追回并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最终将其抓获归案。经李某交代,其曾因实施盗窃被判刑,案发当日上午八时许刑满释放,中午十二时许,其步行到赵某家附近,看到赵某停在胡同内的电动三轮车,上面还挂着钥匙,于是趁四下无人骑走电动三轮车,后将该车销售给他人,销赃得款挥霍一空。





保小检提醒




法律红线不容触碰,任何犯罪都将受到严惩,刑满释放是法律给予的改过机会。每一个走出高墙的人都面临选择:是依靠双手劳动重生,还是再次迈入罪恶的深渊?李某做出了错误选择,受到法律制裁,唯有真诚悔过、遵守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与新生。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防盗意识不可松懈,安全防范需时刻谨记,妥善保管贵重物品,电动车停在安全区域并及时上锁,莫让不法分子钻空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