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某些人利用他人的信任,借职务便利以身试法、攫取不义之财,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刘某曾经是韩某某经营的一家纺织厂的仓库工人,2023年入职,2024年6月,刘某在工作中发现韩某某工作时有流动现金,产生了盗窃的想法。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刘某利用工作便利多次在韩某某货车内盗窃现金3300元。2024年8月至2025年5月,刘某用偷来的仓库钥匙和保险柜钥匙多次潜入库房行窃。截至案发刘某共盗窃韩某某现金12万元,黄金手镯一个,涉案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4.5万元。刘某自食恶果,也已受到法律制裁。

保小检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务必严守法律底线,时刻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切勿因一时贪念抱有侥幸心理,否则最终只能自食恶果。此外企业也需要加强内部管理,落实防盗措施,提高防盗意识,让不法之徒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