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2025年6月某晚,王某某与周某某因日常琐事发生口角,争执不下时二人在电话中约定“当面算账”,并敲定在某街头碰面。随后,双方各自邀约三五朋友一同前往。见面后,王某某不断挑衅周某某,趁周某某不备时突然上前搂抱其颈部,用力将周某某摔倒在地。周某某倒地后无法起身,王某某未查看其伤情便带领同行人员离开。经鉴定,周某某踝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保小检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只要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伤情,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本案中,王某某明知“搂颈摔”可能导致周某某受伤,仍故意实施该行为,且造成轻伤一级的损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琐事口角本可通过冷静化解,切勿逞强耍横选择“约架”,一旦动手造成他人受伤,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还会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面对他人帮忙“撑场面”的邀约,需清醒判断行为性质——若知晓对方要动手伤人仍参与,可能沦为共犯;即便只是旁观,也可能因在场助威被卷入案件调查,徒增麻烦。部分人误以为“轻伤不算伤”,实则法律明确将“轻伤”作为刑事犯罪的起点,情节严重者还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