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兴县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一名审前未羁押判处有期徒刑未交付执行的罪犯,使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判决、裁定得到切实执行。
罪犯杨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杨某某因病未执行刑罚。2017年5月23日定兴县法院对杨某某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委托定兴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司法局以杨某某不能保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和要求,建议不予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6月1日定兴县公安局对杨某某交付执行,杨某某不配合身体检查监狱拒收,2017年7月3日定兴县公安局会同县法院再次对杨某某交付执行,杨某某称有病卧床不起交付未成功。
杨某某虽患有疾病但不适宜暂予监外执行,为维护国家法律,定兴县院执检部门将杨某某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全程跟踪督办交付执行情况,多次向定兴县公安局、法院提出口头检察建议。针对杨某某自称因病行动不便,建议公安局用救护车带医生将杨某某送达执行刑罚地点。经过多次与公安局、法院沟通、协商和监督督促,最终罪犯杨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被交付执行刑罚。